3)第347章 听话要听音(求月票)_开局账号被盗,反手充值一百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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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序比较繁琐,这是众所周知的,所以原告方声称其用尽了卸载方法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,只能证明其测试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这些软件无法卸载。”

  这就是张明华的辩论思路,他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用什么“经济发展”或者是“这些软件是系统软件所以无法卸载”之类的话来辩论。

  今时不同往日,如果放在工信部的规定出台之前,他肯定会用这些话进行辩论的。

  你说它不是系统软件就不是了,我们有证据,有程序证据证明,这些预装软件和手机系统是息息相关的,没了这些软件,就会影响到手机基本功能的使用。

  那会没问题,但是现在就不行了。

  现在这么说,人家拿出工信部的规定来,那直接就是找死,到时候去工信部一投诉,完蛋,比公益诉讼输了还要惨……

  高明的律师一定要避免让自己的委托人陷入不利局面的。

  不能像某位张姓律师那样,原本好好的赔钱就行,辩着辩着,莫名其妙就二十年了。

  所以只能说,我们的这些软件一定是可以卸载的,你们之所以没卸载成功,那是没找对方法,这不怪我们。

  “与手机系统相关,卸载程序就会繁琐,我认为被告这一说法纯粹是无稽之谈,更遑论众所周知,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软件是和手机系统相关的,亦或者是属于法定的‘应当卸载程序繁琐’的情况。”

  更别说根本没有这种规定。

  双方开始了唇枪舌剑!

  不得不说,周毅都能看出来,这位张明华律师算是和方大状旗鼓相当的对手。

  他的落脚点很特殊,而且对于法律规定同样是信手拈来。

  只可惜,现在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密了,能辩的点,可辩的点越来越少。

  尽管再是巧舌如簧,也无法让法官信服,毕竟手机厂商提供的卸载方法,那是正常人根本想不到的……

  这都不需要用到高度盖然性标准。

  所以辩着辩着,张明华律师也无法继续说下去了。

  反倒是对面的方大状,现在那叫一个激动,那叫一个振奋!

  “请被告方拿出证据来证明,这所谓的卸载方法是任何一个消费者都能想到的,这里面甚至涉及到了专业的编程知识,需要进行至少五分钟的操作,这是正常消费者所能想到的吗?”

  “还有,根据工信部预装软件的规定,其卸载方法都应该简洁,这样的卸载方法简洁了吗?每次卸载都必须用电脑,我并不认为这是简洁的方法。”

  “纵然有着这样的卸载方法,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也没有任何作用,因为没人会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这样的卸载方法。”

  “所以,便应该视为无法卸载!”

  一句一句话,如同刀子一样扎来,让张律师没办法张嘴了。

  他是那种传统的律师,找不到辩点了,不可能再说车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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