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第255章 我带你们去个好地方喔!_开局账号被盗,反手充值一百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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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是严格意义上具有因果关系的影响都找出来,越严重越好!”

  “一天不行就两天,三天,还可以找人拍视频把这发到网上去,总之,全总,听我的就行。”

  这种找上门来闹事的情节,表面上看起来好像套不到刑法罪名里去。

  但是呢,还有一个罪名,只要你套不到别的罪名里,那你放这个里面肯定没错。

  那就是寻衅滋事罪,如果把罪去掉,就是寻衅滋事行为。

  对于很多法学生,亦或者说是法律从业者来说,这个罪名都是最特殊的罪名之一。

  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不确定性。

  哪怕现在有了很多具体的司法解释,但是对于到底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到了什么程度,才算是犯罪,依旧有很多法律从业者都很懵逼。

  其实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,法律确定的情况下怎么都好,最怕的就是这种模糊的范畴。

  周毅和方大状曾经就寻衅滋事罪聊过很多,方大状介绍过,这个罪名的前身是当初的流氓罪。

  但是因为一些原因,流氓罪变成了“口袋罪”,所以流氓罪取消了,但是有了寻衅滋事罪。

  而且千万不要小看它,有了那四种行为的,只要达到“情节恶劣”“情节严重”,亦或者是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”的标准,就会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
  注意,是五年。

  而且刑法修正案八更是规定了,纠结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!

  所以,按照方大状的描述,这是一个很容易被人忽略,但是最高刑达到十年的罪名。

  不过,霍鹏飞并不认为真的能到五年以上,基本上除了一些特殊情况,是不会按照这个来量刑的。

  除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。

  所以不着急,由着你闹,我们绝对不会制止,但凡你能意识到不应该来闹,那就不会有事。

  想通了这些,便是霍鹏飞也真的想说一句,果然啊,周总还是那个周总。

  只是不知道,对于网上的风波,周总有没有什么想法。

  他是看过那篇文章的,说实话,老霍感觉,对方应该是在尽力的想做到“如何站着把钱挣了”,但可惜,这个世界只有一个张麻子。

  对方的这些操作,在老霍看来又是一个大聪明。

  你是把周总说的话重复了一遍,但你不应该用那么多煽动性的词语。

  大概是自媒体的通病吧,不过如果没那些词,他就真的是完全中立客观了,那也不可能。

  反正在老霍眼里,自己有好多个法子都能起诉对方,最简单的就是名誉侵权。

  不要说你没有指向特定的人,只需要通过你的条件第一眼认出来是谁,那你这就等同于直接说名字了。

  连着几天,每天在办公楼下闹事,各种拉横幅,对方没反应不说,居然都没报警。

  方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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