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198章美娘案_奋斗在开元盛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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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回美娘是让里正给看见了,要是没人看见呢,难道真原谅了她杀人的罪过?那行了,以后县里也别干别的了,天天接待这些“自首”的人吧,我看你不顺眼,上去一刀给你砍了,砍完了也不怕,我自首去,反正有“原其罪”的美娘先例在前,我怕个什么?

  两边如何争论不提,反正是谁也说服不了谁,最后朝廷之上的大佬商量了一番,还是李老三最后一锤定音,改律法!

  怎么改?往律疏里面加司法解释。

  致人损伤,虽原其罪,但仍然照着故意杀伤处置。

  啥意思?

  不管你怎么想的,只要是伤了人,即便你“自首”,也要按照律疏中故意杀人的条款去处罚。

  那“虽原其罪”还有什么意义呢?

  这条是加在律法上的,得考虑通用性,不能仅仅考虑美娘这个案子的适用性。

  美娘本身就是要捅死阿力,自然用不到“虽原其罪”这四个字了,依旧按照故意伤人论处。

  但是别的情况能用上啊。

  还是刚才那个偷盗的例子。

  我进了邻居家,找到了藏钱的地方,还没等我幡然悔悟呢,邻居回来了,人家一看能干了,好啊,我对你那么好,你上我家偷东西来了?我和邻居就打了起来,一不小心,推了他一把,正好撞在桌子上,晕了。

  我害怕了,卧槽,自首去吧。

  这不就用上“虽原其罪”了吗?

  县令有了这条司法解释,就好办了,“原其罪”,原谅你“窃盗”之罪,这是对你“自首”的肯定,但是伤人这块可不行,就按照故意伤人论处,死了人,偿命,没死人,根据邻居受伤情况进行处罚。

  有了这个说法,美娘案关于“自首”这一点就算尘埃落定了。

  第二个争论的焦点,是不是承认美娘和阿力之间的婚姻关系,承认,恶逆,不承认,以凡人故意伤人罪论处。

  刑部说了,美娘是被捆上花轿的,她自己不愿意。

  县令说了,那对不起,在我大唐,婚姻关系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,只要六礼走完,美娘就算一头撞死在花轿之上,她也是阿力的媳妇。

  刑部说了,那不对,人家美娘当时正在居母丧,如何能够嫁人,就算她嫁了人,不但要强制离异,还得判罚“徒三年”。

  县令说了,正是因为如此,才应该罪加一等。

  刑部说了,这事主要怨她叔叔,那是他叔叔主婚,就算是要判罚,也是判罚他叔叔为首犯,美娘最多是个从犯,再加上她本身就不愿意,还要减轻责罚,具体而言,就是该怎么处罚他叔叔就怎么处罚他叔叔,至于美娘,因为婚姻不合法,强制离异就成了。

  这么一算,她的婚姻本就不合法,自然不能认定美娘和阿力之间的婚姻关系。

  县令说了,如何处罚,自有朝廷法度,是否离异,需要朝廷判罚,她一个平头百姓,可以告,不可以自作主张。

  双方的观点基本就是这样,县令和刑部吵完了,朝廷上接着吵。

  按说这个案子挺明白的啊,非法婚姻存续过程中的案件,你判罚的时候硬要按照事实婚姻的法律条文去判定,实在有点不讲理。

  但是,事情就是这么发生了。

  为什么?

  这里面涉及到了所谓的“礼”“法”之争,坚持“绞”的,是礼派,坚持“流放两千五百里”的,是法派,具体的博弈就不说了,反正历史源流极其久远,影响也源远流长,再来二千字也说不明白。

  最后还是人家李老三,这么墨迹哪行?动用皇帝quánbǐng,一锤定音,就按凡人故意伤人论处!

  至此,美娘一案才算是尘埃落定。

  谢直拿着这个考题,顿时就是一阵冷汗。

  这个案子里面的陷阱多了。

  自首,是李老三新加的司法解释。

  婚姻关系,是李老三动用皇权强行推动。

  就这个案子本身,就有两个引而未发的陷阱。

  你以为这就完了?

  错!

  太年轻!

  最后一个隐晦的陷阱,是时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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